1.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11月18日油价最新消息_十一月十八号油价调整

距8月6日国内石油价格第15次周期性调整越来越近,现在是第7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0.14%预测石油价格下降10元/吨,比上个工作日下降20元/吨再次缩小10元/吨.目前,油价预测处于搁浅范围,离油价调整还有最后三个工作日.

连续几个工作日石油价格持续收窄,很多车友对本轮石油价格的下跌失去了信心,石油价格的下跌越来越远,现在只想保持搁浅状态,结果不下跌的状态也比上涨好.

但是,从现在的石油价格趋势来看,在价格调整窗口打开之前迎来年内第十次石油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很高.

中石油:国家695#汽油6900元/吨,7.十八元/升.长沙市场,中石化:国家695#汽油6700元/吨.中石油:国家695#汽油6700元/吨.以上仅供参考.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导读:今天是6月9日星期二,农历闰四月十八,每天更新的油价调整最新消息新鲜出炉了!今天全国各省市加油站92、95、98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新价格;国际原油价格小幅下跌仍高于地板保护价;地摊新车上市,详情见下文。

今天全国各省市加油站92、95、98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新价格表

湖南地区:92号汽油价格为5.47元/升,95号汽油价格为5.82元/升,98号汽油价格为6.62元/升,0号柴油价格为5.16元/升;海南地区:92号汽油价格为6.62元/升,95号汽油价格为7.02元/升,98号汽油价格为7.91元/升,0号柴油价格为5.19元/升,全国其他省市油价详见价格表。

国际原油价格小幅下跌

截至发稿前,今天布伦特原油报价小幅下跌2.861%,当前报价为:41.09美元/桶,昨日的收盘价格为:42.30美元/桶,今日的开盘售价为:42.40美元/桶,最高时:43.41美元/桶,最低时:40.90美元/桶;今天的WTI原油同时小幅下跌3.388%,当前报价为:38.21美元/桶,昨日的收盘价格为:39.55美元/桶,今日开盘售价为:39.41美元/桶,最高时:40.44美元/桶,最低时:37.98美元/桶。

摆地摊新车与东风雪铁龙C3L上市

1.东风小康翼C55流动售货车、摆地摊车正式上市

眼下十分流行“地摊经济”这个词,摆地摊如同一次小型创业,东风小康翼C55新款流动售货车,指导价为5.48万元,占地面积小,挪动快,三侧可打开,摆摊售卖更快捷。货箱使用彩钢夹层,高韧性,可靠牢固。

货箱容积为7400L,空间够大更能装,搭配1.5L发动机,112马力,加强型汽车底盘,加厚型上置式钢板弹簧,承载能力强,汽车底盘通过性好,多拉快送。

2.东风雪铁龙C3L新车正式上市

全新车型售价为84900-105900元。据了解,新款雪铁龙C3L将会投入市场4款车型,分别为2款手动和2款双离合,新车拥有白色、松石蓝、银色这3种不同的外观色彩。

新款雪铁龙C3L在外形设计方面大量沿用了C3-XR的设计风格,市场定位为入门型紧凑级轿车,再配搭上黑灰色防擦条,总体外观显得更为融洽、浑厚。

雪铁龙C3L的外形尺寸信息为:车长4505毫米、车宽1748毫米、车高1513毫米,轴距为:2655毫米,新车规格方面对比同档次车型有较大的优势。

动力系统方面,雪铁龙C3L全系列都搭载了直列三缸1.2T涡轮增压发动机,此款引擎为低功率版本,它的最大功率为:85kW,峰值扭矩为:190牛米。

全新车型传动系统方面,雪铁龙C3L使用了6速双离合和6速手动两种不同的变速器,汽车底盘则使用了前麦弗逊后扭力梁式设计。

结束语:今天的全国各省市加油站最新油价表仅供参考。距离国内下一轮的油价调整时间还有2天,今天的国际原油价格虽然有小幅下跌,但仍高于地板保护价,油价预计会小幅上调。2款上市新车:东风小康翼C55摆地摊新车与东风雪铁龙C3L,你喜欢吗?评论区告诉我,欢迎留言探讨。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