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枣庄市市中区长江加油站怎么样?

2.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枣庄汽油价格增降信息_山东枣庄汽油多少钱一升

“龙海高效液化气 ”,这个项目是骗人的,所用原料配方二甲醚是国家不允许混合石油液化气,这样会产生有毒气体,且会腐蚀钢瓶造成安全隐患。早在2009年新闻就增报道全国各地有关部门就进行查处并重罚石油液化气里添加二甲醚的企业(在网上都可搜到相关新闻)。经过新闻报道,看过该新闻的人都知道该方法,现在方掁国把该方法经过语言包装,说是什么新配方,新技术来进行。我现在就是受害者之一。当时我就是太相信“市场信息报”“大众商务”媒体报道这么好才相信,还是上当了,去学习该技术,交钱后他才说出配方,一说出配方:“石油液化气加二甲醚和汽油;汽油可不加”;我心里想就觉得上当了,我即要求退款,他以已告诉了配方为由拒绝退款,后再三追讨下,他才肯退了1000元,除了损失车路费不算学费还差2000元没得回。现在学来不能生产白白损失3千多元钱。

大家到百度搜索一下“枣庄龙海液化气”就知道了,希望大家不再上当。

枣庄市市中区长江加油站怎么样?

按每公斤6元计算0.25元/公里~0.30元/公里 现在用汽油可以达到0.40~0.50元/公里,要看路况及驾驶手法。改装最好找专业地点,安全第一,成本是1000元以内,价格在1500~3000左右。我的是1300改的,充气方便的话就快改吧,早改早受益。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枣庄市市中区长江加油站是2015-01-27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市中区长江路路南与S348省道交汇处。

枣庄市市中区长江加油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40032840798X3,企业法人孙中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枣庄市市中区长江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柴油、汽油(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润滑油、防冻液、预包装食品、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8625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枣庄市市中区长江加油站更多信息和资讯。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志。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