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国家下拨的城市公交每年度燃油补贴会算错吗?为什么地方和财政局说国家算错了,拨多了又收回去...

2.2018年襄樊市渡船燃油补贴明细

3.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4.求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的构成?以下八个部分的比例各是多少?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法规

6.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有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_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

琼海市人民办公室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市、市办公室发布的公文稿。负责起草或审定上报给省、省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市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市部门代市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市各部门和各镇人民请示市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领导审批。

(五)负责办理上级系统文电收发运转和市文件材料归档、机要通信工作,管理市印鉴。

(六)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对市部门之间未能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各部门和各镇人民对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领导报告;负责市重点项目协调。

(八)协助市领导组织处理须由市直接处理的突发和重大事故。

(九)负责市人大代表、市政协代表有关市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十)负责市值班工作,及时向市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镇向市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三)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市有关重要综合性文稿。

(十五)围绕市工作中心,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研,提出供市决策的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十六)研究全市经济形势,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全市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

(十七)负责市的新闻事务工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的编、分析、上报。

(十八)负责市委、市信访工作,办理市委、市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十九)负责市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十)负责管理市办公大院和大院的后勤服务保卫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办公室和市直机关系统办公室工作。

琼海市农林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农业、林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及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三)指导全市农业产业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协调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负责结构布局调整、配置,指导产业化,集约化生产;参与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参与研究制定、组织、协调、监督“菜篮子工程”。

(四)组织农业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

(五)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以植树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工作;指导花卉苗木产业工作。

(六)管理全市森林,组织全市森林调查;规划全市森林的分类及分类经营;依法管理全市公益林(天然林)、商品林、自然保护区。

(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监督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使用。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全市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组织指导全市农林科技开发研究,推动农林技术进步;负责重点农林科技项目的遴选和实施。

(十)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产品及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苗木、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组织协调全市、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组织全市生产及进口、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畜牧业生产发展;组织畜牧兽医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植物检疫、动物检疫、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饲料的开发和饲料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农用地、林地纠纷。

(十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安排和监督各种扶贫资金的使用。

(十三)对所辖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琼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力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力配置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等工作方案,实施人事调配工作;负责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

(四)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镇实施公务员制度,并依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六)拟定全市人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市场,促进人力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指导推荐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

(七)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专家和海南省优秀专家,并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引进优秀人才;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八)依照政策规定抓好城乡就业工作,拟定本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九)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组织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再就业培训;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组织实施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险,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十二)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十三)承办市管理的部分***员行政任免手续的有关事宜。

(十四)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和意外类伤亡事故统计,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镇人力、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琼海市卫生局

琼海市国土环境局

琼海市商务局

琼海市外事侨务办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临时因公出国(境)审批或审核工作和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其他领事业务。

(三)承办邀请和接待外国官方代表团及重要外宾、华侨华人和港澳地区重要人士来访事宜;承办市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务;负责本市对外缔结友好关系工作和指导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四)负责协调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等在本市举行的重大国际活动并组织策划本市相关活动,协调市内单位和人员参与国际活动。

(五)负责协助领事保护工作和相关涉外案件,提出涉外安全工作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外宣工作,协调国(境)外媒体在本市的访活动。

(六)依法执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开展海外联谊、交流合作和华文教育工作;合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协调彬村山华侨农场及难民接待安置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在本市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九)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各镇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

琼海市统计局

琼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建议;受市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全市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向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布局,作好项目备案、登记、审批与跟踪服务;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核市财力基建项目概算,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投资项目概算、概算控制和复审工作审核;参与管理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监督稽察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协调本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五)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引导和协调一、二、三产业政策的实施。

(六)提出全市城镇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区域经济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七)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物价管理监督工作。

(八)做好全市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九)研究做好全市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能源发展工作。

(十)拟定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规定,在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权限内、制定和调整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定价、指导价的执行;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承担全市各级和全市各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协助市受理不服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收费年审工作;负责对刑事及非刑事案件中扣押、没收、收缴的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应税(抵税)物价格鉴定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负责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及价格纠纷调解;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部分农产品成本调查;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建立价格监督制度,监测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趋势,传递国内外价格信息,开展价格咨询服务;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检查指导各乡镇的价格工作。

(十一)做好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

(十二)承办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琼海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

琼海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琼海市公安局

琼海市规划建设局

琼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参与组织全市海域勘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海域(包括海岸带、无居民海岛)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四)负责全市渔业的管理。监管全市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渔业许可制度、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监测工作;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种苗的管理;管理内陆水域、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和颁发水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及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保护区;负责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信息综合、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状况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七)负责全市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全市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

(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镇海洋与渔业工作。

琼海市水务局

琼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旅游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统筹全市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推行标准化服务。负责A级景区、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协调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工作。

(三)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四)编制旅游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实施全市旅游保护,组织旅游建设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五)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六)参与管理全市发展旅游产业相关投资,促进和引导本市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

(七)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

(八)依法审核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施备案管理;负责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指导本市旅游协会和旅游中介组织工作。

(九)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镇旅游工作。

琼海市财政局

琼海市教育局

琼海市民政局

琼海市交通运输局

琼海市审计局

琼海市人口和生育委员会

琼海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城市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消纳等的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定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工作;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验;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占用、改变公共绿化的审批。

(四)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行政监督实施;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监督管理。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组织清理取缔占道农贸市场、夜市、摊区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审批、管理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工作;负责对利用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研究拟订城市照明的管理办法;负责城区路灯规划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监督管理。

(八)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受理市民有关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

(九)负责组织市容环卫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外商投资管理;负责市容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承办市委、市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请问国家下拨的城市公交每年度燃油补贴会算错吗?为什么地方和财政局说国家算错了,拨多了又收回去...

1。种粮直补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

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

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水稻、玉米、油菜补贴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时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

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 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

推动相关部门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

3%、2。2%和3。3%。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 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

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

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

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

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继续抓好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

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 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14。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

2014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

2014年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

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 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

二是推动科技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

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及人才合作。深化科企合作,推进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突破种质创新、品种选育等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瓶颈。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打护权专项行动,建立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企业商业化育种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做好品种测试与品种审定的有机衔接。

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规定,打破地方封锁,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全国范围“三品一标”的蔬菜、水果、大米、猪肉、牛肉、鸡肉和淡水鱼等7类产品“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监管信息可共享”。18。

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  19。

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

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

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

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组织招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7。 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

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

2013年,国家继续在13个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央财政投入补奖资金159。46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4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2014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

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期限2013-2015年,目标是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亿元,补助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8个省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重点更新淘汰高耗能老旧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形成到较远海域作业的能力。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要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不得用于购买国外设备。

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不得转回国内作业;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

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

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

三是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由3亿元增加到4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

“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2018年襄樊市渡船燃油补贴明细

根据国家对城市公交因石油价格上涨给予财政补贴的精神,为保证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营,保障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统筹安排,区别对待。根据各市城市公交企业实际用油数量分配资金。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到城市公交企业,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二、补贴对象

各市(含部分县级市)城市公交企业。

三、补贴标准

以各市(含部分县级市)2005年城市公交车辆的车辆数和运营里程计算的耗油数为基数,结合实际用油情况及实际提价标准进行补贴,2006年按9.5个月计算。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渠道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含部分县级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含部分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五、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附件:山西省城市公交燃油补贴分配表附件(略)

附件: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助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如下补贴办法:

一、补贴目的

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通过该项补贴,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助。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给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确保驾驶员受益,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对象

2005年底领取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经营者(车主)。补贴以出租车为单位,由经营者代领代发,及时、足额发放到出租汽车驾驶员手中。

四、补贴标准

经调查了解,我省出租车日均行程为201—262公里,平均日耗油17.88—23.31升,2006年按城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之前的实际运行天数进行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人民自定。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发。市、县两级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充分了解补贴政策。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调价补贴资金分配表附件(略)

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农村道路客运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根据国家对农村道路客运燃油价格补贴的精神,为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目的

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资金是国家为减少燃油价格上涨对农村道路客运的影响,鼓励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燃油补贴,确保农村道路客运行业保持稳定,做到线路不断,车辆不停,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农民群众的出行基本不受影响。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确有困难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贫困县补助100%,其他县补助50%。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确保经营者受益,以充分调动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的发展。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的对象

(一)燃油补贴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二)享受燃油补贴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无正当理由年停运时间累计不超过30天。

四、补贴的标准

按车辆实有数进行补贴,由于我省客运点多、线长、面广,较为分散。经调查了解,我省农村客车日均行程为250—300公里,平均耗油为18—20升/百公里,2006年按9.5个月计算。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形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2006年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分配表附件(略)

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为了用好国家对机动渔船的燃油补贴资金,达到保障渔农和渔业企业经济利益的目的,根据财政部对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的资金额度和补贴办法,制定我省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原则

全省用于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机动渔船,其在从事生产活动时的燃油消耗。

二、补贴内容

全省渔业捕捞、养殖机动渔船按每千瓦所消耗燃油进行补贴。

三、补贴依据

根据机动渔船的功率,结合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计算出一年的耗油量,以此作为补贴资金额度依据。同时须提供山西省渔船登记检验证明。

四、补贴标准

根据机动渔船燃油量核算,补贴时间为9.5个月。

五、补贴渠道

(一)各市属渔船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补贴,县级渔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至使用机动渔船的渔农和企业。

(二)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机动渔船

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经省水利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拨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2006年全省机动渔船及燃油补贴分配表附件(略)

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为了用好国家对国有林场、苗圃的燃油补贴资金,确保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的正常生产。根据财政部对我省国有林场、苗圃的补贴政策,特制定以下财政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

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良种繁育基地、园、良种基地、地基地、生态基地和育苗中心)的生产性车辆(指运输车、客货车、铲车、拉水车、拉粪车等)、拖拉机、摩托车(指专门用于护林的摩托车)和发电机。

二、补贴依据

各市、省直林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经核实后的用油设备数。

三、补贴标准

(一)汽车:百公里平均耗油18公升,年均行驶里程4.2万公里,按照9.5月计算,每车耗油5985公升。

(二)拖拉机

1.运输:百公里平均耗油40公升,年均行驶里程1.5万公里,年耗油6000公升,按照9.5月计算,每车耗油4750公升。

2.耕地和中耕作业,一年耕地二次、中耕一次共三次,每亩耗油4公升,平均面积400亩,年耗油4750公升。两项合计每车耗油9500公升,折合7.0吨。

(三)发电机:每小时耗油5公升,1天以8小时计,一年按180天计算,每台年耗油7200公升,折合约5.33吨。

(四)摩托车:百公里耗油5公升,每天行驶38公里,360天行驶1.36万公里,每车年耗油约680公升,折合约0.50吨。

四、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补贴幅度、各市和省直林局及省直有关单位的用油设备数及成品油提价幅度计算,对省直林局、市林业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补贴。

五、补贴渠道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资金,省直属林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直属林局及省直单位拨付;市、县级由市、县林业部门负责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关于2018年度渔船渔业油价补助的公示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8年渔业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相关发放信息予以公示。我市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的油价补助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渔船油补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发放、上报表格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即从2015年起,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助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核算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千瓦核定,海洋养殖机动渔船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0.048万元/千瓦(上限),可补月数按养殖证的有效月数进行核定。我市对2018年度符合油补条件的捕捞渔船399艘,作为第一批公示对象在启东信息公开栏(://.qidong.gov.cn/qdsnw/xxgk/xxgk.html)、各渔业服务组织进行资金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请广大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间内,任何个人与单位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来信、来电和来访等形式向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或启东市财政局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后即向市及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打卡发放。

求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的构成?以下八个部分的比例各是多少?

按照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根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扩展资料

国家出租车油补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参考资料: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法规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

据新华社3月21日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全文(1/2)如下:

一、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2007年,在中国***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定、决议,国民经济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也比较好。

全国财政收入51304.03亿元,比2006年(下同)增加12543.83亿元,增长32.4%,完成预算的116.4%。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7738.99亿元,地方本级收入23565.04亿元。全国财政支出49565.4亿元,增加9142.67亿元,增长22.6%,完成预算的106.6%。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1445.04亿元,地方本级支出38120.36亿元。

从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看,中央财政收入28589.49亿元,增加7345.6亿元,增长34.6%,完成预算的117.1%。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7738.99亿元,地方上解收入850.5亿元。中央财政支出29557.49亿元,增加6064.64亿元,增长25.8%,完成预算的110%。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1445.04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18112.45亿元。另外,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32亿元以备以后使用。中央财政赤字2000亿元,比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450亿元减少450亿元。2007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52074.65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53365.53亿元以内。

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及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执行情况主要是:教育支出1076.35亿元,增长76%,完成预算的125.4%;科学技术支出999.99亿元,增长26%,完成预算的11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03.16亿元,增长13.7%,完成预算的114.1%;医疗卫生支出664.31亿元,增长296.8%,完成预算的212.4%;环境保护支出782.1亿元,增长61%,完成预算的164.7%;农林水事务支出1274.49亿元,增长43.9%,完成预算的106.2%;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包括安全生产、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储备、解决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息等方面的事务)支出2429.16亿元,增长41%,完成预算的127.9%;国防支出3482.77亿元,增长18.1%,完成预算的100.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23.01亿元,增长5%,完成预算的100.4%,其中国内外债务付息993.45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10924.35亿元,增长21.2%,完成预算的108.1%。

从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看,地方财政收入41677.49亿元,增加9872.46亿元,增长31%,完成预算的114.9%。

其中:地方本级收入23565.04亿元,来自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收入18112.45亿元。地方财政支出380.86亿元,增加7752.26亿元,增长24.8%,完成预算的107.4%。其中:地方本级支出38120.36亿元,上解中央支出850.5亿元。地方本级支出的36.7%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区本级支出的54.1%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收支相抵,结转和结余2706.63亿元(主要是中央和地方财政用超收收入安排的部分尚未执行完需结转的项目和结余资金)。上述预算执行数在决算编制汇总后,还会有些变化。

2007年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主要情况如下:

(一)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2007年,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全国财政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其中,国内增值税15470.11亿元,增长21%,完成预算的108.5%;国内消费税2206.9亿元,增长17%,完成预算的107.4%;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6152.21亿元,增长24%,完成预算的109.3%;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5635亿元,增长15.5%,完成预算的115.5%(账务上作冲减收入处理);营业税6581.99亿元,增长28.3%,完成预算的113.6%;企业所得税8769.47亿元,增长37.9%,完成预算的120.2%;个人所得税3185.54亿元,增长29.8%,完成预算的110.8%;印花税2261.76亿元,增长500.5%,完成预算的545%;关税1432.54亿元,增长25.5%,完成预算的114.6%;非税收入5691.04亿元,增长22.8%,完成预算的111.2%。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收入征管加强。同时,也有一些特殊性、政策性和一次性增收因素,主要包括:一是证券市场交易活跃和适用税率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增收1825.85亿元;二是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减少退税400亿元,相应体现为收入增加;三是铁道运输企业出售国有资产收入上交196亿元,属于一次性收入;四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全年征收501.4亿元,增加129.37亿元。(2006年只征收了两个季度)

全国财政收入比预算超收72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超收4168亿元,主要原因是:国民经济实际增长速度高于预期目标,特别是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工商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外贸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实现利润等实际增长大大高于预期目标,相应的税收实际收入也高于预算数;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根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出台一些新政策,如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相应增加了一部分收入;税收征管加强,征收率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定、决议要求,并认真研究和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中央财政超收收入除依法增加有关支出外,主要用于办关系民生的大事、办建立机制制度的事。

一是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制度规定增加安排支出1014亿元。其中: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667亿元,车辆购置税超收117亿元专项用于病险桥梁维修改造等公路建设,铁道运输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196亿元专项用于铁路建设,增加科学技术支出29亿元。二是改善民生和加强薄弱环节增加安排支出1437亿元。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161亿元,教育支出210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4亿元,医疗卫生支出313亿元,环境保护支出196亿元,廉租住房保障补助48亿元,公共安全、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3亿元,文化支出11亿元。三是进一步增强财政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安排1717亿元。包括:削减财政赤字450亿元,解决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历史欠账235亿元,增加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32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院已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财政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

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加大“三农”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稳健财政政策有关措施,并与其他政策协调配合,促进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较大幅度地削减财政赤字,优化中央建设投资结构。财政赤字在年初预算比2006年减少300亿元的基础上,执行中又削减450亿元,中央财政赤字2000亿元,占GDP的比重下降到0.8%。中央建设投资规模1344亿元,主要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西部大开发等方面。合理把握投资项目预算下达节奏,优先安排重点项目预算资金。

实施缓解流动性过剩的财税措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财政部发行155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用于购买2000亿美元外汇,减少了外汇占款,减轻了货币政策的操作压力。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增加了居民存款收益,降低了因物价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

调整完善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财税措施。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了能源性产品等511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提高了高耗能、高污染、性产品等22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调整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范围,对部分性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等实施进口税收优惠,出台了对鼓励目录内产品和技术进口的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强化支持节能减排的财税措施。中央财政支出235亿元,地方也加大了投入力度,支持十大节能工程、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等。制定并出台了节能产品强制购政策,将优先购的环境标志产品从856种增加到2823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煤层气的抽利用和农业节水灌溉;调整部分应税矿产品税的税额标准,促进的合理开发利用;将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纳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范围。稳步推进矿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政策。创新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

大力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增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等的投入,加大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的支持力度,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推动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开展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制定实施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度加大

大幅增加涉农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对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支出276亿元,增长130%。农机具购置补贴支出20亿元,增长233.3%。良种补贴支出66.6亿元,增长60.5%。全国粮食直补资金151亿元,13个粮食主产省(区)均达到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小麦579亿斤。中央财政支出105.3亿元,支持生猪、奶业和油料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在六个省(区)开展水稻、小麦等重要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支持350万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在2万个村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央财政支出194.6亿元,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支出42亿元。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支出115.7亿元,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2360万亩,全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30亿公斤,扶持1457个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172亿元,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以及耕地开发。支出10亿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加强农村商贸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支出12.9亿元。

支持抗灾救灾和扶贫开发。针对2007年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形势,中央财政及时安排并拨付133亿元,地方财政也积极安排资金,有力地支持了抗灾救灾。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支出144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并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扶贫开发实效。

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大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继续实施农村部分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西部地区生育“少生快富”等工程,启动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试点。

以上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各项支出合计4318亿元,增加801亿元,增长23%。(需要说明的是,“三农”支出并不是单独的预算科目。为了便于审议,专门把涉农的各方面支出项目综合反映在“三农”支出中,因此与以下教育、医疗卫生等相关科目会有所交叉)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新进展

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用于教育支出1076.35亿元,增长76%。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支出364.8亿元,地方财政也相应支出323亿元,使1.5亿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受益。支持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实施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通过助学金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资助。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央财政用于医疗卫生支出664.31亿元,增长296.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全国86%的县,参合农民达7.3亿人,中央财政补助114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试点,财政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支出34亿元。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支出96.8亿元,重点支持重大疾病防治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支持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工作。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03.16亿元,增长13.7%。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助财政困难地区30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投入。补助160亿元,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补助65亿元。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扩大优抚对象范围,补助17亿元,享受补助的优抚对象达到600多万人。对受猪肉等食品类价格上涨影响较大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等给予补贴。对受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较大的渔业、出租车司机等行业和群体补贴150亿元。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支出51.1亿元。安排92户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补助200亿元,安置职工35.7万人。补助100亿元支持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历史拖欠。支持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支出137亿元。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补助238亿元,进一步完善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央财政支出383.7亿元,支持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其中,新增11.2亿元,用于在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退耕农户。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央财政补助15.8亿元。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中央财政安排51亿元,各地也相应加大了投入,并制定财政配套措施办法,明确相关税费扶持政策,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和农村**放映等工程,丰富了农村文化生活。支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

加强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中央财政支出33亿元,支持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质量抽查打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支出30亿元,加强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法院经费保障。帮助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改善执法办案装备和解决办案经费不足,补助74.9亿元。

(五)财税改革稳步推进

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7092.9亿元,增加1933.2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505亿元,促进了地区间财力均衡分配。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建立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完善“三奖一补”政策,增加了对地方调节县级财力差距和保障重点支出的奖励,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达到340亿元,增加105亿元,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全国县级支出占地方支出的比例较政策出台前提高了3个百分点。清理整合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213个压缩到174个。有关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院已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税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运行平稳,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在东北地区试点基础上,增值税转型改革范围扩大到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个行业。

税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预算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开始试行。全面使用新的收支分类科目编制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支出标准体系继续完善,开展了实物费用定额和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全国所有省份和单列市本级以及大多数市县的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减少了资金运行的中转环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在10多个省份开始试点,近50个中央部门和绝大多数地方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改革,保障财政收入及时入库。购制度不断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平稳开展。支持企业、金融等改革也取得了成效。

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全国31个省份在不同范围内进行了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轻1856万农场职工负担62亿元,人均减负332元。中央财政补助60亿元,地方也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稳步实施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共减轻大湖区2616万农民负担23亿元,人均减负89元。

(六)财政管理和监督继续强化

增加预算编制时间,规范预算编报程序,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强化。加强预算执行工作,完善有关制度措施,预算执行效率不断提高。稳步推行公务卡管理试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圆满完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法律法规顺利出台。会计改革研究不断深入。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和部分国有企业平稳实施,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在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执行。财政监督成效明显,共查出各种违规违纪资金569亿元,挽回损失215亿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作用逐步显现。院对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决议和审计报告所提问题和意见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及有关部门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整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查找原因,认真加以整改。相关情况院已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是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回顾过去的五年,财政工作呈现新的面貌。

财政实力不断壮大。2003-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约17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加10万亿元,年均增长22.1%;全国财政支出累计约17.7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加9.6万亿元,年均增长17.6%。

财政宏观调控作用有效发挥。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由积极的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较大幅度地削减中央财政赤字,及时、有针对性地完善调控措施,促进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稀缺程度,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定价和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报告。

三、废止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物价总局关于执行强行划拨罚款规定的通

知 [1982]价字41号国家物价局1982年4月9

日发布2

国家物价局关于保守国家价格机密的通知 [

1983]价字187号国家物价局1983年12月

27日发布3

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价轻字070号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

部、商业部年3月2

3日发布4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饭店房、餐费由企业定价

的通知 [1985]价涉字75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4月1

8日发布5

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联合通知 [1986]价农字95号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轻工业部、国家物资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

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

总公司1986年5月30日

发布6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

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6]价检字

350号国家物价局1986年10月

7日发布

7

关于严格制止工业用盐乱涨价的通知 [1987

]价轻字129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4月6

日发布8

关于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计商[1987]788

号国家委员会、国家

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

局1987年5月21日发布9

关于制止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串通商定垄断

价格的通知 [1987]价重字21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5月

28日发布10

关于重申废钢铁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通知

[1987]价重字42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8月

28日发布11

国家物价局关于宁波市物价管理权限等问题的

复文 [1987]价综字471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9月

23日发布12

关于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87〕价重字55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5日发布13

关于印发《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价涉字

592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29日发布

14

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

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

质优价的通知 [1988]价重字3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1

日发布

15

关于印发第二批《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1988]价涉字49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

10日发布16

关于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8]价轻字12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3月

24日发布17

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木材价格管理的规定

[1988]价农字204号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1988年4月27日

发布18

关于印发第三批《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

价涉字324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6月

25日发布

19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石油行业价格执行情况大

检查的通知 [1988]价检字402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7月

12日发布20

关于民航国内主要旅游热线折扣票价实行上浮

的通知 [1988]价重字44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8月9

日发布21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

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的通知 [1988]价检字58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9月

22日发布

22

国家物价局对承包企业自查价格违法金额处理

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8]价检函字706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11月

30日发布23

贯彻《院关于化肥、农药、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