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原油价格下降解决方案最新版_原油价格下降解决方案最新版

第一章 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第一条 国产和进口原油资源全部纳入国家计委平衡分配计划,并全部安排给中石化总公司组织各炼油厂加工(除油田自用和合理损耗、以及国家计划“戴帽”下达的其他用项外),今后油田不再以油换电、换物及其他方式直接向地方提供原油资源。各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要求油田提供原油资源。第二条 省内地方炼油厂原油加工资源,按国家核定的基数,由油田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保证供应。地方不得要求油田降价供应。第三条 省各地方炼油厂于每年10月上旬提出下年度原油加工量申请,通过所在市地计委报胜利油田(其中东明炼油厂报中原油田)和省计委,油田汇总后报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抄报国家计委。省计委汇总后报国家计委,抄报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数量,由省计委商有关油田编制下达各地方炼油厂年度原油分配计划。第四条 省及油田所在地政府要积极为油田生产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如发生影响正常生产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市地予以协调解决。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六条 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总量的测算,通过两个渠道进行:

(一)各市地计委提出本地区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量,报送省计委,抄送省石油公司;

(二)各市地石油公司测算当地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量,报送省石油公司和当地计委,省石油公司在汇总各市地成品油社会需求量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年度全省成品油社会需求总量的建议,报送省计委、经委和中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抄送大区销售公司。省计委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综合平衡,编制全省成品油社会需求总量计划,报送国家计委,抄报国家经贸委、中石化总公司。第七条 我省年度成品油资源总量包括四个部分:

(一)国家分配的由中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

(二)省内各地方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

(三)省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地方炼油厂计划期年初库存量;

(四)国家计委安排我省进口的成品油。第八条 年度成品油资源的测算,省内地方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资源,各地方炼油厂根据各自的生产能力和原油供应提出生产各类成品油年度安排(包括生产量和商品量)建议,报所在市地计委、石油公司,由市地计委、石油公司审核后分别报送省计委、省石油公司。省计委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家计委,抄报中石化总公司。成品油库存,由各市地计委、石油公司分别将辖区内地方炼油厂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计划期年初库存量及当年可动用或需补充存量的建议上报省计委、省石油公司,由省石油公司审查汇总,提出全省成品油库存总量及当年可动用或需补充库存量的建议,由省计委审核后报送国家计委、抄报中石化总公司。进口成品油资源,由省计委根据全省成品油社会需求量及国内资源可供量,统一测算平衡,提出年度成品油进口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第九条 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资源计划,组织编制全省成品油总量平衡计划、地方炼油厂生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进口计划,省经委参与制定年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十条 各炼油厂一律不准搞各种形式的国内原油来料加工,也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品油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的统计,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依据。第二章 成品油资源分配计划的实施和业务分工第十二条 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负责制定各市地和专项用油分配计划,下达给市地计委和省石油公司。市地计委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分配计划。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原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各项用油,由所在市地分配供应。第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范围,是指除国家六大直供用油部门之外省内各行各业用油、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用油及原由国家专项分配的各项用油。(国家六大用户直达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是:“铁路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铁道部组织供应的铁路内燃机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不包括铁路系统其他用油。“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船舶、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外轮燃料公司经营用柴油和其他用油,也不包括交通部系统的其他用油。“解放军总后勤部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总后组织供应的部队训练、生活、农场用油,武装警察部队用油,以及现由总后代供的其他单位的直供用油。“石油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供应的系统内使用的汽、柴油。“外贸出口用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成品油,不包括外贸部门的其他用油。“民航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的航空煤油和少量的航空汽油。)

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市场分布

提示:美国、欧洲以及亚太地区是三大消费区

目前,全世界石油出口总量为 22.9亿吨,其中中东为9.5亿吨,俄罗斯3亿吨,分别占到世界出口总量的41.5%和13.1%。但俄罗斯国内需求旺盛,石油出口增长的空间有限。预计到2020年,中东地区石油的出口量将占世界的一半以上。西非是仅次于中东的第二大原油出口地区,其市场主要将原油运输到美湾、欧洲以及亚太地区,根据目前统计我国每年约25%的原油来自该地区,是我国的第二大原油进口市场。目前美国、欧洲、亚太地区,是全世界三大石油消费区,石油消费总量占世界的75%左右,石油净进口量占世界石油总进口量的84%。而原油年产量仅占世界总产量的30%左右。由此可见目前石油的地区供给和消费的区域不平衡性,而船舶运输作为石油运输中最依赖的主要工具。其规模性、结构性、安全性则受到供给双方,乃至国家、世界的高度关注。

船型情况

提示:VLCC是引领整个市场的关键

①大型船舶(VLCC,200?熏000 +DWT)

作为远程石油运输最经济的船型,超大型船舶(VLCC)是引领整个航运市场的关键。中东、西非仍旧是VLCC的两大主要市场,其运价在2004年以前一直走势低迷。 2004年航运市场迎来了“百年不遇”的历史高峰,其运价达到了历史性的WS300以上的高位,长期压抑的船东市场得到了极大的鼓舞。与此同时船舶的买卖、新造也达到了历史的最高位,一艘新造的双壳 VLCC船舶价格达到1.2亿美元以上,而且绝大多数造船厂在2008年以前的造船计划已经排满,造成了在今后3-5年内船舶大量下水的现状。同时由于MARPOL公约已经对单壳船作出了2010年淘汰的具体规定,所以在运价高企的VLCC市场,2005年乃至今后的3-5年船舶基本不会出现大量的拆除,船舶供需的不平衡性将逐步体现。目前中东VLCC的日收益在5-8万美金,西非市场略好于中东市场,运价相对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②中小型船舶(SUEZMAX、 AFRAMAX、PANAMAX.MR)

3-15万吨的中小型船舶市场分布不同。SUEZMAX、AFRAMAX的主要航线集中在西非、欧洲、美湾海域,PANAMAX、MR在美湾、远东市场。2005年中小型船舶运价起伏较频繁,主要原因是受到突发事件影响。如:地中海地区经常发生的船舶塞港现象,欧洲海域主要港口的罢工事件,墨西哥湾、远东地区频繁的飓风等等经常造成相同船舶,不同航线运价巨大的差别。

③国内原油、成品油运输

近几年内贸原油运输价格变化不大,其运输份额仍由中海垄断。中远自2001年参与中海油渤海油田原油增量每年120万吨的运输外,暂无其他运输份额增加。成品油运输价格较往年略有上涨,2005年全年的成品油运输量达到1800万吨左右。国内石油运输主要依赖 3万吨以下的船舶,其结构也主要以单壳船为主。2005年4月MARPOL公约对单壳船重油的限制对国内油品运输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因此安全性成为今后几年的重点,如果出现任何重大的事故,导致国内沿岸运输船舶规定的进一步严格,将对运输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

运价走势

提示:全球油轮运价保持在较低水平

当前全球石油运输依然处于下降周期中。预计2006年全球石油消费增长率将从2003年?穴进口量 9112万吨?雪至2004年(12281万吨)水平快速回落,分别达到1.5%和 1.4%,并维持在2005年(12682万吨)的水平上。油轮运输市场上,全球主要原油进口国家中国和美国原油进口速度放缓是压制全球原油运输需求的主要原因。高油价和经济增长乏力限制了美国石油的消费,而我国国内石油定价水平的缺陷大大抑制了炼油厂商的积极性, 2005年我国原油进口约1.27亿吨,同比增长6.5%,增速大大低于2003至2004年的30%。预计我国2006年原油进口增长速度依然会徘徊在 5%左右的水平,全球石油消费增长率大约维持在1.4%左右。

从油轮运力的角度来看,考虑到前几年油轮订单将在2006年大量释放,我们预计2006年油轮运力增长率为4.6%,运力增长水平依然比较快。全球油轮运价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值得一提的是,影响原油运输价格的因素很多-如台风、罢工、油价、区域政治等,一定程度上会使运价出现短期的波动,使得航运股具有一定的短期投资机会。但从大趋势来看,2006年运力的快速供给和需求的缓慢上升依然使得油轮运价保持较高位置的可能性很小。

原油码头

现有能力

提示:大型原油接卸泊位数量已显不足

目前中国沿海港口具有接卸20万吨级以上油轮能力的港口仅有大连、青岛、舟山、宁波和茂名水东、广东惠州等几个港口。在中国重要的石油消费和加工基地华南地区,由于只有水东一个单点系泊装置,原油接卸仍然主要采用水上过驳的方式,一旦遇到大风浪,油轮便无法靠泊。大型油轮泊位的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华南地区石化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即使在港口较多的环渤海地区,由于航道深度不够,缺乏20米以上的深水航道,大吨位油轮不能抵岸靠泊,也只好采用水上过驳这种费时费力的方式。

截至2002年底,全国沿海共有原油卸船泊位23个,总能力 102207吨/年,2002年完成吞吐量9249万吨,见表1。其中20万吨级及以上泊位4个,分布在青岛港、宁波港、舟山港和茂名港。

从表中可见,我国进口原油运输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缺乏25万吨级以上的大型深水泊位

目前,在国际航运市场,原油运输的中远洋运输船舶主要在10万吨级以上,其中25万吨级以上船型已经成为远洋运输的主力船型,我国外贸原油进口的中东、非洲、欧洲航线均是该吨级油轮承载的最合理运输方式。

2002年,全国沿海20万吨级以上大型专业化原油码头泊位4个,能力5019万吨(详见表2)。根据我国外贸进口原油以远洋运输为主的特点,及三大区域原油进口量增长形势,大型原油接卸泊位数量已显不足。

②环渤海地区港口合理布局问题尚未解决

经过几年的调整及建设,我国沿海原油运输港口布局有了较大的改善,基本适应了沿海炼厂的发展形势,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石化工业的发展。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已基本形成以宁波、舟山为中转基地的布局形态,华南沿海地区已形成惠州、茂名为主要接卸港的格局,今后将结合炼厂的建设相应建设原油泊位,而环渤海地区港口腹地石化炼厂较多,可供选择的进口原油运输方案也较多,需要通过深入的运输系统论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港口布局。特别欣喜的是,2004年7月大连港30万吨级原油接卸码头正式投入营运,揭开了环渤海大型油轮码头改造、扩建的序幕。

规划方案

提示:未来沿海将形成13-16个20万吨级以上泊位

根据外贸进口原油需求分析,结合沿海港口泊位现有设施,对主要港口适合建设大型原油泊位的岸线资源进行分析认为:

近期即2010年前后,环渤海地区将形成大连、天津、青岛为主要接卸港,三港将加紧建设25万吨级以上泊位,以满足东北、华北和山东地区外贸原油进口需要,青岛港富裕能力可为京津冀地区补充, 2010年后增加津冀沿海接卸能力,以服务于华北地区炼厂继续扩大进口外贸原油的需要。

长江三角洲地区仍以宁波和舟山的大型接卸码头为主,通过原油运输管道向上海、南京等地中转的运输格局,考虑到原油运输管道的维修及安全等因素,适当保留一定的水水中转,因此,仍将继续深化宁波、舟山大型深水码头建设。

华南地区(含福建沿海和西南沿海)泉州、惠州、茂名等大型泊位分别为各自炼厂服务,湛江港除为东兴炼厂服务外也为茂名炼厂和外贸进口奥里油提供转运服务。未来该地区应根据大型炼厂的扩能或新建计划,以“炼厂—码头”结合的方式,建设大型原油接卸泊位。

下一步沿海石化企业布局可能出现新的石化基地,但建设仍将依托深水港,因此,不影响运输总体格局。

综上,未来沿海将形成13—16个20万吨级以上大型原油接卸深水泊位,环渤海地区(5个)主要分布在大连、天津、青岛和曹妃甸,长江三角洲地区(4个)主要在宁波港大榭岛、舟山港册子岛,福建沿海(1个)在泉州湄州湾内,华南及西南地区(3--6个)分布在惠州、湛江、茂名、北海、海口。

一、为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解决油品提价与农产品不能相应提价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受柴油调价影响较大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的农机田间作业。为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加工国产陆上原油的炼油企业;征收标准按加工国产陆上一档原油每吨5元征收。三、价格调节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实收实支管理。

为反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拨付情况,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的解缴和核拨分别使用以上收支科目。四、价格调节基金由原油生产企业代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缴,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价格调节基金在原油生产企业与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结算环节征收,原油加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随同原油价款一同列入成本费用;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各原油生产企业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报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将解缴的数字填列在《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征缴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栏“油品价格调节基金”项内。

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油生产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五、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承担农机田间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根据上一年基金的实际缴库金额,于下一年初分两次拨付农业部。农业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上一年种植面积和机耕、机播、机收作业量,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下达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中明确的农机作业任务和补助资金数量,逐级下达到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作业合同形式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承担农机作业任务的农机服务组织。具体操作细则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七、农机服务组织收到专项补助款后,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降低田间农机作业费、柴油机排灌费等费用。具体的田间作业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补贴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八、各原油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九、各原油生产企业应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滞留和占用。十、各农机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机械化利用率和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作业成本,有效控制农机作业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十一、农业部除了向财政部、国家计委申请资金,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外,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报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决算,并配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好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为了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按规定管理使用,日常征收入库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分别由财政部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征缴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并报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十三、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后如原油一、二档价格并价,将另行研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